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現職警察人員來華研習警政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來華研習之外國現職警察人員,分正式生及特別生,由內政部送請教育部審定後,分發中央警察大學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就讀。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