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現職警察人員來華研習警政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來華研習之外國現職警察人員,應經其本國政府保送,並通曉中國語文。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