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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採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刑事局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每年應定期舉辦DNA採樣訓練。
執行採樣人員,宜優先遴選曾接受DNA採樣訓練或講習之人員,並應定期接受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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