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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學生(員)之懲處,分為下列六種:一、申誡。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學或退訓。
六、開除學籍。
前項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學員不適用之。
同一學期申誡三次,以記過一次計算;累計記過三次,以記大過一次計算。
第一項留校察看期間為受懲處當學期及次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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