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學生(員)之懲處,分為下列六種:一、申誡。二、記過。三、記大過。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學或退訓。六、開除學籍。前項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學員不適用之。同一學期申誡三次,以記過一次計算;累計記過三次,以記大過一次計算。第一項留校察看期間為受懲處當學期及次學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