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賠償教育費用項目內容規定如下:一、生活津貼:以在學期間實際所領數額計算。二、主副食費:自入學起至畢業之日止,以月份計算實際領受數額計算。三、服裝費:自入學起至畢業之日止,依實際領用種類及數量之價格計算。四、書籍費:以在學期間實際領用數額計算。五、見學費及實習費:按實際使用數額計算。賠償教育費用計算標準,依畢業學生在學期間實際領用前項金額,並按其尚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計算,以月為採計單位,未滿一月者不計,由各校分別核算及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