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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各校畢業學生在服務年限內,合於下列情形之一,得經服務機關層報內政部申請進修;經核准者,應於進修期滿後補足服務年限:一、經政府核准選送國內外進修。
二、中央警察大學學士班四年制各學系畢業學生服務滿三年以上;碩士班全時在職畢業學生、學士班四年制轉學生及二年制技術系畢業學生服務滿一年六個月以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各科畢業學生服務滿一年六個月以上,至國內外學術研究機構自費進修與警政或其本職具有密切關係之科目,並持有入學許可證等必要文件。
前項進修人員於進修碩士或博士學位前,應覓具連帶保證人填具進修保證書(如附件),保證國外進修二年以內;國內進修三年以內,期滿應立即補足其服務年限;未補足者,應依尚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賠償其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
第一項第一款人員,選送機關另有增加服務年限規定者,從其規定;其增加之服務年限,自本辦法規定之服務年限期滿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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