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各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規定如下:一、中央警察大學學士班四年制各學系為四年。
二、中央警察大學學士班四年制轉學生為二年。
三、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各科為二年。
四、各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人員畢業後,其服務年限,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辦理。
各校畢業學生於入學前為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服務年限未滿之各科、系、班、組畢業學生者,畢業後,除依前項服務年限規定服務外,並應另補足其服務年限。
前二項服務年限之計算,自到職之日起算。
但不包括服兵役期間在內。
各校畢業學生在服務年限內,因病、痼疾,不能執行公務,經公立醫院證明,並經內政部核准者,得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