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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各校)教官分為警察、消防、水上(海巡)學科及術科教官;其官等分為警佐、警正、警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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