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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甄選或甄試新生入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甄選入學,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於每年五月底前辦理初試。
初試合格者,應檢具下列證件,交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理本大學入學申請:一、入學申請書三份,並黏貼最近正面二吋半身照片。
二、入學資格有關證明書二份。
三、公立醫院健康檢查證明書一份。
四、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前項入學申請應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送經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或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審查。
送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審查者,應報請內政部核定;送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審查者,應報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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