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甄選入學,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於每年五月底前辦理初試。初試合格者,應檢具下列證件,交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理本大學入學申請:一、入學申請書三份,並黏貼最近正面二吋半身照片。二、入學資格有關證明書二份。三、公立醫院健康檢查證明書一份。四、戶口名簿影本一份。前項入學申請應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送經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或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審查。送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審查者,應報請內政部核定;送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審查者,應報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