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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績優建築投資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評選委員會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評選委員會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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