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評選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除由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營建署)署長兼任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內政部遴聘政府機關、學術團體、專家學者及相關公會代表擔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前項政府機關代表不得超過總數之二分之一。第一項委員會並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至四人,由營建署人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