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契約爭議之處理,選擇下列一種以上之方式為之:一、屬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營繕工程者,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提付仲裁。三、提起訴訟。四、聲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