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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契約爭議之處理,選擇下列一種以上之方式為之:一、屬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營繕工程者,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提付仲裁。
三、提起訴訟。
四、聲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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