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前條第一項認可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機關(構)、公會團體之名稱及地址。二、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三、專責業務主管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四、認可證書字號、日期及有效期限。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前項認可證書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換領認可證書。認可證書遺失或滅失者,應申請補發。前項申請換領或補發認可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