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申請認可辦理營造業評鑑之機關(構)、公會團體(以下簡稱申請認可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認可費新臺幣一萬元,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一、申請書。二、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四、專責業務主管身分證明文件及學經歷證明文件。五、評鑑委員名冊、身分證明文件、學經歷證明文件及受聘同意書。六、評鑑業務執行計畫書。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