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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營造業評鑑機關(構)公會團體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受委託辦理營造業評鑑之機關(構)、公會團體經撤銷或廢止認可者,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不得再辦理營造業評鑑業務;其已受理而未完成之評鑑業務,應委由其他經認可辦理營造業評鑑之機關(構)、公會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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