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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申報營造業淨值及承攬總額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一、甲等綜合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乙等綜合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一千元。
三、丙等綜合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五百元。
四、專業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五百元。
五、土木包工業每案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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