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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58條

營造業負責人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該營造業限期辦理解任。
屆期不辦理者,對該營造業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繼續通知該營造業辦理解任,屆期仍不辦理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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