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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承攬工程手冊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營造業登記證書字號。
二、負責人簽名及蓋章。
三、專任工程人員簽名及加蓋印鑑。
四、獎懲事項。
五、工程記載事項。
六、異動事項。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有變動時,應於二個月內檢附承攬工程手冊及有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但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承攬工程手冊之工程記載事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於一定金額或規模免予申請記載變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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