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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營造業申請複查或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抽查,有不合規定時,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列舉事由,通知其補正。
營造業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通知補正事項辦理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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