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營造業未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內申報淨值者,其當期淨值認定方式如下:一、其前期淨值高於登記資本額者,以其登記資本額為當期淨值。二、其前期淨值低於登記資本額者,以其前期淨值為認定。三、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設立之營造業,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已申報營利事業所得而未依前條規定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報經財政部核定後,洽請稅捐稽徵機關提供該營造業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資產負債表所載之淨值,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