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二千七百萬元,其工程規模範圍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建築物高度二十一公尺以下。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六公尺以下。三、橋樑柱跨距十五公尺以下。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九千萬元,其工程規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下。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九公尺以下。三、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下。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