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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職業法規講習,指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專業機關(構)、學校、團體辦理四十小時以上之講習。
前項職業法規講習之課程時數規定如下:一、營造業相關法令:十小時。
二、建築工程相關基本法令:十小時。
三、政府採購及公共工程相關法令:十小時。
四、其他與營建工程相關之基本法令:十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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