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共同清理機構之營運登記證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核准字號、日期。二、機構名稱及地址。三、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四、場(廠)地點。五、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種類、數量、處理方法、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地點。六、有效期限。七、其他經內政部指定或相關法令規定之登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