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申請籌設共同清理機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設立許可:一、申請書。二、資本額證明文件。三、投資者名冊。四、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與設備規格功能及處理能力說明書。五、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用地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六、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明文件。七、工程計畫說明書。但使用既有合法場(廠)設施者,免附。八、污染防治計畫書。九、營運管理計畫說明書。十、廢棄物最終處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