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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共同清理機構之級別及條件如下:一、甲級:應具備條件如下:(一)資本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二)清除、處理廢棄物之設施及設備。
(三)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用地面積合計二公頃以上。
(四)置有專業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二、乙級:應具備資格條件如下:(一)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二)清除、處理廢棄物之設施及設備。
(三)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用地面積合計零點五公頃以上。
(四)置有專業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共同清理機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種類及數量,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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