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共同清理機構之級別及條件如下:一、甲級:應具備條件如下:(一)資本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二)清除、處理廢棄物之設施及設備。(三)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用地面積合計二公頃以上。(四)置有專業技術人員一人以上。二、乙級:應具備資格條件如下:(一)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清除、處理廢棄物之設施及設備。(三)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用地面積合計零點五公頃以上。(四)置有專業技術人員一人以上。共同清理機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種類及數量,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