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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事業廢棄物除於廠(場)內再利用者外,其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依下列方式為之:一、事業自行清除或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
二、再利用機構清除或再利用機構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
三、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除。
四、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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