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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再利用許可期限為五年。
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許可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內,得依第七條規定向本部提出展延之申請,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
逾期應重行申請許可。
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提出展延之申請者,本部得不受理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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