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再生資源再生利用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具堅固之基礎結構。二、設施與再生資源接觸之表面採不透水材料構築;必要時,應另採抗蝕材料構築。三、具污染防治設備及防蝕措施。四、本部公告再生資源項目之再生利用規範或核准再生資源項目之核准文件中有關再生利用設施相關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