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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逕予公告為暫定重要濕地,經評定為非重要濕地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即公告廢止暫定重要濕地,並以書面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單位或團體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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