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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濕地保育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37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公告限制事項或禁止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使用行為、限期改正或恢復原狀,屆期未停止使用行為、改正或恢復原狀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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