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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申請認可單位檢附之文件不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其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並退還認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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