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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複評單位每年於完成複評後二個月內公告,並得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獎勵。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優良營造業複評單位辦理複評,並應將複評合格名單彙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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