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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申請案實施異地補償措施者,於原重要濕地之開發面積累積不得超過第一次申請面積之百分之十。
前項於原重要濕地之總累積開發面積超過該重要濕地之百分之三十,應異地補償全部重要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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