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申請綠建築標章及候選綠建築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一、審查費:(一)新申請及換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二)補發及加發:每件新臺幣三百元。(三)英文譯本:每件新臺幣八百元。(四)建築物名稱變更:每件新臺幣一百元。二、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申請經駁回或屆期未補正而退件者,退還證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