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前條第一項變更補償費金額之計算方式,規定如下:一、非屬災害類型環境敏感地區土地:變更補償費金額=(合法可建築用地於公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時之單位土地價格-申請補償時之單位土地價格)×編定為非可建築用地之土地面積×土地所有權權利範圍。二、災害類型環境敏感地區土地:變更補償費金額為依前款規定計算所得金額之百分之三十。前項第一款所定單位土地價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市價,並參酌查估結果後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