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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前條第一項變更補償費金額之計算方式,規定如下:一、非屬災害類型環境敏感地區土地:變更補償費金額=(合法可建築用地於公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時之單位土地價格-申請補償時之單位土地價格)×編定為非可建築用地之土地面積×土地所有權權利範圍。
二、災害類型環境敏感地區土地:變更補償費金額為依前款規定計算所得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前項第一款所定單位土地價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市價,並參酌查估結果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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