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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前項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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