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實施重要濕地保育致權益受損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須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獲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補正。
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重複申請或申請顯無理由者,駁回其申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