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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實施重要濕地保育致權益受損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主管機關同一行為造成土地所有權人、經營人、使用人、權利關係人二人以上受有損失者,應協議由其中一人代表申請,並不得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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