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五年內曾取得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應認不符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需興建要件而不予許可興建農舍:一、建造執照已撤銷或失效。二、所興建農舍因天然災害致全倒、或自行拆除、或滅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