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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新建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各類用途建築物之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主機容量比不得超過下列規定:┌───────┬─────────┬────────────┐│建築物種類│建築物類別│標準值│├───────┼─────────┼────────────┤│瞬間可能湧入大│醫院(掛號結帳區、│一點五。
││量人潮之建築物│候診室)、百貨商場││││、展覽館等││├───────┼─────────┼────────────┤│空調中斷將引起│特殊病房、電子廠房│主機一臺或二臺時為二點零││重大損失之特殊│、無塵室、電腦網路│;主機三臺至五臺時為一點││建物│中控室或設備機房、│七;主機六臺至八臺時為一│││防災中心、緊急救難│點五;主機九臺以上時為一│││中心、交通車站、特│點三五。
│││殊實驗室(全外氣空││││調)等││├───────┼─────────┼────────────┤│非屬前二種類之│辦公建築、旅館等│一點三五。
││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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