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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新市鎮開發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後,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制之,不受都市計畫法規之限制。
依前項辦法申請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整體開發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應自行無條件拆除;其不自行拆除者,予以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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