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價購辦理新市鎮內土地及其改良物之補償價款支出。二、興建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等支出。三、撥貸受委託之開發機構、開發公司,辦理新市鎮內土地徵收及地上物拆遷補償。四、撥貸受委託之開發機構、開發公司,辦理新市鎮工程規劃設計、開發及興建。五、管理及總務支出。六、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