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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前條公告應於受理申請日前至少三十日為之。
主管機關除應於機關門首公告五日外,應於出售、出租住宅所在地連續登報三日以上,並得函囑住宅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張貼於該公所之公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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