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主管機關得依下列順序辦理優先出售、出租住宅:一、未經安置之新市鎮公共建設拆遷戶。二、有利於新市鎮發展產業之新市鎮就業家庭。三、前款以外之新市鎮就業家庭。四、其他政府機關主辦未經安置之公共建設拆遷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