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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住宅承租人死亡,其租約當然終止。
但得由其共同生活之家屬就原租賃期限換約續租。
原租賃期限屆滿,其同一戶籍內之成員如無租賃資格者,不得要求續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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