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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標售、標租之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無人投標或廢標時,主管機關得酌減底價,重行公告辦理標售、標租。
其酌減數額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二十。
經依前項重行公告招標仍無人投標或廢標者,主管機關得酌減該標的物底價,並依本辦法規定重行辦理標售、標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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