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標售、標租之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無人投標或廢標時,主管機關得酌減底價,重行公告辦理標售、標租。其酌減數額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二十。經依前項重行公告招標仍無人投標或廢標者,主管機關得酌減該標的物底價,並依本辦法規定重行辦理標售、標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