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辦理標售、標租時,應辦理公告,其公告事項如下:一、依據。二、投標資格。三、標的物坐落地點、土地使用分區、建築物類型、樓層及面積。如為標售時,並應公告土地應有部分之權利範圍。四、底價、押標金及圖說。五、領取投標文件之方式、時間及地點。六、投標、開標時間及地點。七、價款或租金之繳付方法及期限。八、點交方式及期限。九、其他必要事項。如為標租時,前項公告應包括租賃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