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有利新市鎮發展之產業,未於主管機關辦理標售、標租之公告期間內,提出參與投標之申請,或雖已參與投標而未得標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但主管機關重行辦理標售、標租,而其標售、標租條件有所變更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