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有利新市鎮發展之產業,未於主管機關辦理標售、標租之公告期間內,提出參與投標之申請,或雖已參與投標而未得標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但主管機關重行辦理標售、標租,而其標售、標租條件有所變更時,不在此限。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