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依本辦法標租之土地,主管機關得依土地開發目標、租賃期限、標租底價、不動產市場景氣情況、鄰近地區標租實例等因素收取地上權權利金。前項地上權權利金金額不得低於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所估定地價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