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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主管機關辦理標售、標租土地時,應先期公告,其公告事項如下:一、依據。
二、土地標示、面積。
三、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使用管制。
四、土地開發建設期限及最低建設使用程度。
五、租賃期限。
六、投標資格。
七、受理投資計畫及投標時間。
八、標售、標租底價。
九、押標金、租賃擔保金、地上權權利金金額。
十、領取投標須知、標單時間及地點。
十一、投標應備書件。
十二、開標日、時及場所。
十三、價款、租金、地上權權利金繳交期限。
十四、土地點交方式及期限。
十五、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公告應於受理申請日前至少三十日為之。
主管機關除應於機關門首公告五日外,應於標售、標租土地所在地連續登報三日以上,並得函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張貼於該公所之公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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